双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蒙J内交许准字(2021)034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公路管理行政许可许可证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

你于2021910日提出的管线上跨公路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等相关规定的条件、标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准予你依法从事下列活动:集宁区中心110千伏输变电工程跨越G55二广高速公路K345+350壹处。

许可决定日期: 2021-09-10
有效期自: 2021-09-10
有效期至: 2099-12-31
许可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0000011512706W
当前状态: 有效
数据来源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50000460027052B
备注:
公示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