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西安永松大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处罚名称: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内交综执(十一)01罚(2023)0715001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15日16时44分接监控中心举报陕AAC667重型牵引车/陕AH334挂在G18荣乌高速棋乌段拉僧庙收费站内广场(K1758+300东胜至乌海方向),无超限运输许可证,经交通运输厅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温世清、武泽熙现场核查,该车车货总长为17.1米,超出认定标准0米;车货总3.47宽米,超出认定标准0.92米;车货总高4.56米,超出认定标准0.56米,车货总质量 54.12吨,超出认定标准5.12吨,属于违法超限运输 |
处罚依据: | 依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因驾驶员熟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裁量从重档次1.外廓尺寸超限申报数据不真实属于III类车型处罚3000元,2.车货总质量超出认定标准5.12吨,每吨处罚500元合计2500元,两项累计伍仟伍佰元 |
处罚结果: | 当事人缴纳罚款人民币5500元。 |
处罚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18 |
处罚有效期: | 2013-07-18 |
公示截止期: | 2023-08-18 |
处罚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一支队一大队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15000008516736X8 |
数据来源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一支队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150000561212206Q |
当前状态: | 有效 |
公示日期: | 2023-07-18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