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凯金 |
处罚名称: | 刘凯金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内交综执(十一)01罚〔2023〕0808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损坏公路附属设施 |
违法事实: | 2023年8月8日05时52分,刘凯金本人主动拨打电话报警,驾驶车牌号为宁AF953L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G18荣乌高速棋乌段东胜至乌海方向K1752+900米处时发生碰撞,导致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的通知》(内交发【2020】 856号)《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参考)》第18条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格在2万元以下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自由裁量基准属于从轻处罚档次。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处罚金额(万元): | 0.0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08 |
处罚有效期: | 2023-08-08 |
公示截止期: | 2023-09-08 |
处罚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总队十一支队一大队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15000008516736X8 |
数据来源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150000561212206Q |
当前状态: | 有效 |
公示日期: | 2023-08-08 |
备注: |